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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三背·3b

这不是译本,是辅读层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,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、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,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。

段
13
句
43
标注流失
0

这一面里,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?

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·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<b> 标出塔木德原文,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。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,不是判断。

这一面每读 43 句,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。把这件事藏起来,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;标出来,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。

3b.1 引证

(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续)这屋位于两城之间,也不使它成为城界的延伸:两城相距过于一百四十一又三分之一肘,不能并作一城、从第二城边量第一城的安息日界限;两城正中若有一座房屋,离各城七十余肘,这屋就把两城连起来量安息日界限;不足四乘四肘的屋不能有此用。弟兄与合伙人也不分它,因它小得无从分。

  1. 当它位于两城之间时,人也不使它成为城界的延伸。

  2. 两座城之间若相距过于一百四十一又三分之一肘,就不能把它们连起来,算作一座城,好从第二座城的边上量第一座城的安息日界限。

  3. 然而两城之间若有一座房屋,与两城等距,就是离每一座城七十余肘,这房屋就把两座城连在一起,为量安息日界限之用。

  4. 一座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房屋,不能有此功用;弟兄与合伙人也不分它,因为它太小,无从分。

3b.2 解答

答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的 坦拿tanna 是谁:可说是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,而非众拉比,因为是他以为不足四乘四肘的 棚sukka 不合用。革玛拉驳:即便说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的 坦拿tanna 是众拉比也可——众拉比说不足四乘四肘的结构合用,只在 棚sukka 那里,因它是暂时居所,人在暂时居所里肯屈居小地方;论房屋这长久居所的 哈拉哈halakhot,连众拉比也承认:有四乘四肘,人才住在里面,是可用的房屋;不然人就不住,它的法定地位根本不是房屋。

  1. 回答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的 坦拿tanna 是谁这个问题,革玛拉说:我们可否说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的 坦拿tanna 是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,而不是众拉比?因为认为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 棚sukka 不合用的,正是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。

  2. 革玛拉驳这个说法:即便你说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的 坦拿tanna 是众拉比,也说得通:众拉比说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结构合用,只在那里,就是论 棚sukka;因为它是一个暂时的居所,而在暂时的居所里,人肯屈居在一小块地方。

  3. 然而论关乎房屋的 哈拉哈halakhot——房屋是长久的居所——连众拉比也承认:它若有四肘乘四肘的面积,人就住在里面,因为它是一座可用的房屋;若没有,人就不住在里面,它的法定地位也根本不是房屋。

3b.3 引证

革玛拉略论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所列诸条 哈拉哈halakhot:夫子说,不足四乘四肘的房屋免装 门柱经匣mezuza、免筑栏杆、不因房屋的大痲疯而染不洁、卖了不像城内房屋那样成定局、为它也不从出战的兵丁中回去。理由何在?因为这几条 哈拉哈halakhot,妥拉里都写着「房屋」;不足四乘四肘的结构,法定地位不是房屋。

  1. 革玛拉略论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所列的诸条 哈拉哈halakhot:夫子说:一座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房屋,免于在门柱上装 门柱经匣mezuza 这条诫命,也免于在屋顶四围筑栏杆的责任,它也不因房屋的大痲疯而在礼仪上染不洁。

  2. 它的买卖也不像城墙之内的房屋那样成为定局;为了一座这样大小的房屋,人也不从出战的兵丁行列中回去。

  3. 这些 哈拉哈halakhot 的理由是什么?

  4. 是因为论这几条 哈拉哈halakhot,妥拉里都写着「房屋」。

  5. 一个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结构,法定地位不是房屋。

3b.4 推论

按拉比之律,不须为这样的屋联合院中各屋,院中唯一的屋不足四乘四肘的,也不须为这院联合通往巷子的各院;也不把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这屋里。理由何在?因为它不合居住:联合院子是为使院子成为各户共有的居所,只有把共同的食物放在法定为房屋之处才办得到。革玛拉由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这句推知:「不把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这屋里」——联合巷子的食物却可以放在里面。

  1. 而按拉比之律,人不必为了一座这样面积的房屋,把院中的房屋联合起来;院子里唯一的房屋若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,人也不必为了这样的院子,把通往一条巷子的各院联合起来。

  2. 人也不把为联合院子所收的食物放在这座房屋里。

  3. 这些 哈拉哈halakhot 的理由是什么?

  4. 是因为它不合居住。

  5. 联合院子的用意,是使这院子成为它所有各户住户共有的居所,而这只有把共同的食物放在一个法定地位是房屋的地方,才能办到。

  6. 革玛拉由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所教的这句话推知:人不把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这座房屋里;然而联合巷子的食物,人却可以放在里面。

3b.5 解答

这分别的理由何在?因为它作居所并不比巷中的一个院子差:没有顶的院子不合居住,联合巷子的食物仍可放在那里,正如我们在讲 合界eiruv 的那一卷的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(叶八十五背)所学:联合院子的食物可放在院子里,联合巷子的食物可放在巷子里。

  1. 这个分别的理由是什么?

  2. 是因为它作为居所,并不比巷中的一个院子差。

  3. 一个没有顶的院子并不合居住,尽管如此,联合巷子的食物仍可以放在那里,正如我们在讲 合界eiruv 的那一卷的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所学的(叶八十五背):联合院子的食物可以放在院子里,联合巷子的食物可以放在巷子里。

3b.6 反驳

我们曾讨论这条 哈拉哈halakha:联合院子的食物怎能放在院子里?我们岂不是在密释纳里学过:把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门房里、敞廊akhsadra(有顶而无墙或墙不全的结构)里、阳台上的,不是合用的 合界eiruv;住在这些地方的人,即便没有出份于 合界eiruv,也不使屋主与院中其他住户不得搬运,因这些地方的法定地位不是房屋。

  1. 我们曾讨论过这条 哈拉哈halakha:联合院子的食物怎么能放在院子里呢?

  2. 我们岂不是在密释纳里学过:人若把他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门房里,或放在敞廊[敞廊akhsadra]里——那是一个有顶而没有墙或墙不完全的结构——或放在阳台上,那就不是一个合用的 合界eiruv。

  3. 住在那里、住在这些结构里任何一处的人,即便他没有为这 合界eiruv 出份,也不使屋主与院子里其余的住户不得搬运,因为这些地方的法定地位不是房屋。

3b.7 解答

不如把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改说:联合院子的食物放在院中一座完整的房屋里,联合巷子的食物甚至可放在通往巷子的一个院子里;这不足四乘四肘的屋作居所,并不比通往巷子的一个院子差。

  1. 不如把这句教导改一改,说:联合院子的食物,放在院子里的一座完整房屋里;而联合巷子的食物,甚至可以放在通往巷子的一个院子里。

  2. 这座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房屋作为居所,并不比通往巷子的一个院子差。

3b.8 推论

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说:这屋位于两城之间,也不使它成为城界的延伸。革玛拉解:连田间看守谷物之人所用的小棚(守望棚burganin)那样的地位也不给它——那样的小棚位于两城之间,能把两城连起来量安息日界限。为何它作居所还不如看守的小棚?答:看守的小棚虽不坚固,却合乎它们的用处;这不足四乘四肘的屋却不合它的用处,因它不合居住。

  1. 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教说:当它位于两城之间时,人也不使它成为城界的延伸。

  2. 革玛拉解释:这意思是说:我们连像田间看守谷物之人所用的小棚[守望棚burganin]那样的 哈拉哈halakha 地位也不给它;那些小棚位于两城之间,能把两城连起来,为量安息日界限之用。

  3. 它被看作比一个看守的小棚更不算居所,理由是什么?

  4. 革玛拉答:看守的小棚虽然不坚固,却合乎它们的用处;而这座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的房屋,却不合乎它的用处,因为它不合居住。

3b.9 推论

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说:弟兄与合伙人不分不足四乘四肘的屋,因它小得无从分。革玛拉推知:不分它的理由是里面没有四乘四肘;若有四乘四肘,就分。

  1. 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教说:弟兄与合伙人不分一座没有至少四肘乘四肘的房屋,因为它太小,无从分。

  2. 革玛拉推知:这样大小的房屋所以不分,理由是它里面没有四肘乘四肘的面积;然而它里面若有四肘乘四肘的面积,他们就分它。

3b.10 反驳

革玛拉问:我们岂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:应一位继承人或合伙人之请分院子,只在院子够大、这一位得四乘四肘、那一位也得四乘四肘的时候?可见院子要分,至少须四乘八肘。

  1. 革玛拉问:可是我们岂不是在一条密释纳里学过:应其中一位继承人或合伙人的请求而分院子,只在院子的面积够大,使这一位合伙人或继承人在里面得四肘乘四肘、那一位合伙人或继承人也得四肘乘四肘的时候。

  2. 可见要分一个院子,它至少须有四肘乘八肘。

3b.11 解答

不如把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改说:像院子那样分的 哈拉哈halakha 不适用于它。因 拉夫胡纳Rav Huna 说:院子按门口的数目分——院中各屋的住户分院子,不按屋数,也不按屋的大小,而按通往院子的门口数目。拉夫希斯达Rav Ḥisda 说:每一个门口给屋主四肘,院子其余的部分由院中住户平分。

  1. 不如把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改一改,说:像院子那样分割的 哈拉哈halakha,不适用于它。

  2. 因为 拉夫胡纳Rav Huna 说:一个院子是按它门口的数目来分的。

  3. 一个院子里各座房屋的住户彼此分这院子时,分法不按院中房屋的数目,也不按房屋的大小。

  4. 而是按通往这院子的门口数目来分。

  5. 拉夫希斯达Rav Ḥisda 说:每一个门口,都给屋主四肘;院子其余的部分,由院子的住户平分。

3b.12 解答

门口计入分院之数,只适用于立意长存的房屋——屋主须用院子出入,照 拉夫希斯达Rav Ḥisda 给他四肘,照 拉夫胡纳Rav Huna 给他一份;这小屋却立意要被拆平,屋主不需要旁边的院子,就不给他任何一份,当它根本不在那里。

  1. 门口计入院子分割之数这条原则,只适用于一座立意要长存的房屋,因为屋主须用院子方便出入他的房屋,所以我们照 拉夫希斯达Rav Ḥisda 给他四肘,或照 拉夫胡纳Rav Huna 给他院子的一部分。

  2. 然而论这座小房屋,它立意是要被拆平的,它的主人并不需要旁边的院子,所以我们不给他院子的任何一部分,就当它根本不在那里。

3b.13 推论

论密释纳「棚sukka 高过二十肘的不合用」这条 哈拉哈halakha,革玛拉说:棚sukka 高过二十肘,人要在地上铺枕头被褥来降低高度的,不算有 哈拉哈halakha 意义的降低,不使 棚sukka 合用——因为人怕被褥弄坏,本不打算久留在那里。

  1. 论密释纳里 棚sukka 高过二十肘便不合用这条 哈拉哈halakha,革玛拉说:棚sukka 若高过二十肘,人要在地上铺枕头与被褥来降低它的高度,那不算一次在 哈拉哈halakha 上有意义的降低。

  2. 它不使这座 棚sukka 合用,因为在那情形里,人怕被褥会被弄坏,所以本不打算让它在那里放得很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