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叶三正·3a

这不是译本,是辅读层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,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、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,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。

段
14
句
63
标注流失
0

这一面里,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?

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·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<b> 标出塔木德原文,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。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,不是判断。

这一面每读 7 句,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。把这件事藏起来,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;标出来,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。

3a.1 反驳

(续上)因墙上的开口透进清新的风。然而照那说「所争只在小 棚sukka」的,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就是说 海伦妮王后Queen Helene 住在小 棚sukka 里——王后岂惯住在不足四肘见方的小 棚sukka 里?拉巴·巴尔·拉夫阿达Rabba bar Rav Adda 说:这条裁定只为那分作数间 小内室kitoniyyot 的 棚sukka 而须;棚sukka 本身大,却隔成许多小间,每间都不足四肘见方。

  1. 因为清新的风会从墙上的开口流通进来。

  2. 然而照那说 拉比犹大Rabbi Yehuda 与众拉比之间的争论只在小 棚sukka 的情形的那一位,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所说的就是 海伦妮王后Queen Helene 住在一座小 棚sukka 里的情形;王后岂惯常住在一座面积不足四肘见方的小 棚sukka 里吗?

  3. 拉巴·巴尔·拉夫阿达Rabba bar Rav Adda 说:这条裁定只为一座搭成数间小内室[小内室kitoniyyot]的 棚sukka 而须要。

  4. 那座 棚sukka 是大的,只是隔成了许多小间,每一间都小于四肘见方。

3a.2 反驳

革玛拉又问:王后岂惯住在隔成数间小室、却不留一间大屋可聚集家人仆从的 棚sukka 里?拉夫阿施Rav Ashi 说:这条裁定只为 棚sukka 里的那些隔间而须:那确是一座有中央大屋的大 棚sukka,只是大屋旁附有许多小间;坦拿tanna'im 所争的正是这一类 棚sukka。

  1. 革玛拉又问:王后岂惯常住在一座搭成数间小室、却不留下一间大屋好聚集她的家人与仆从的 棚sukka 里吗?

  2. 拉夫阿施Rav Ashi 说:这条裁定只为 棚sukka 里的那些隔间而须要。

  3. 那确是一座大 棚sukka,有一间中央的大屋;只是大屋旁边附有许多小间。

  4. 坦拿tanna'im 所争论的,正是这一类的 棚sukka。

3a.3 解答

众拉比以为:她的儿子住在有中央大屋的完整 棚sukka 里,那是众人都承认合用的;她本人为端庄起见,常住在小间里,避开众人的眼目;所以长老没对她说什么——小间与 棚sukka 的高度相比即便太小,她的儿子也不坐在里面,就无妨。拉比犹大Rabbi Yehuda 以为:她的儿子有时与她同住小间,长老仍没说什么,可见高过二十肘的 棚sukka 即便是小的也合用。《托塞夫塔》Tosefta 既能照诸位 阿摩拉amora'im 传 拉夫Rav 的每一说解通,就不能从它证明 拉比犹大Rabbi Yehuda 与众拉比论高过二十肘之小 棚sukka 的争论本身。

  1. 众拉比认为:她的儿子是住在一座有中央大屋的完整 棚sukka 里,那是众人都同意合用的。

  2. 然而她自己为了端庄,常住在那些小间里,好避开众人的眼目。

  3. 所以众长老什么也没对她说:那些小间与这座 棚sukka 的高度相比即便太小,也无妨,因为她的儿子并不坐在里面。

  4. 而 拉比犹大Rabbi Yehuda 认为:她的儿子有时会与她同住在小间里,众长老仍什么也没对她说,这表明一座高过二十肘的 棚sukka,即便是一座小 棚sukka,也合用。

  5. 既然这条 《托塞夫塔》Tosefta 能照诸位 阿摩拉amora'im 以 拉夫Rav 之名所引的每一说解释得通,就不能从它引出证据,来论 拉比犹大Rabbi Yehuda 与众拉比就高过二十肘之小 棚sukka 的争论本身。

3a.4 反驳

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说:哈拉哈halakha 是 棚sukka 须大到容得下人的头、身体大半与桌子。拉比阿巴Rabbi Abba 惊问:你照谁的意见裁定?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吗?这是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之争,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,容得下头与身体大半就够,不必容得下桌子;两家相争,哈拉哈halakha 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,你却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裁定。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答:那我该照谁的意见裁定呢?是的,我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,因为在这一处,哈拉哈halakha 就是如此。

  1. 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说:这条 哈拉哈halakha 是:人的 棚sukka 须大到容得下他的头、他身体的大半与他的桌子。

  2. 拉比阿巴Rabbi Abba 惊讶地对他说:你是照谁的意见裁定的?

  3. 是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吗?

  4. 这是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之间所争论的题目;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,棚sukka 大到容得下人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就够了,不必连他的桌子也容得下。

  5. 你所发的这个 哈拉哈halakha 的裁定,是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;然而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相争之处,哈拉哈halakha 是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的意见。

  6. 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对他说:那么,我该照谁的意见裁定呢?

  7. 是的,我的裁定是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,因为在这一处,哈拉哈halakha 就是如此。

3a.5 引证

有人说二位 阿摩拉amora'im 的问答略有不同:拉比阿巴Rabbi Abba 说:谁对你说了那个意见?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答:是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,然而你不要偏离它,因为那是已定的 哈拉哈halakha。照两种说法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都争论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  1. 有人说:这两位 阿摩拉amora'im 之间的问答略有不同。

  2. 拉比阿巴Rabbi Abba 说:是谁对你说了那个意见?

  3. 拉夫撒母耳·巴尔·以撒Rav Shmuel bar Yitzḥak 对他说:是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;尽管如此,你也不要偏离它,因为那是已定的 哈拉哈halakha。

  4. 照这问答的哪一种说法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之间都有一个关于小 棚sukka 最小量的争论。

3a.6 反驳

拉夫纳赫曼·巴尔·以撒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 力驳这一假定:你从何断定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争的是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?或许他们争的是大 棚sukka——人坐在 棚sukka 门口、桌子在屋里: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以为要立一禁令,免得人吃饭时被桌子引过去,以致头与身体大半都在屋里、不在 棚sukka 里;希列学派Beit Hillel 以为不立这禁令。

  1. 拉夫纳赫曼·巴尔·以撒Rav Naḥman bar Yitzḥak 力驳这个假定:你从哪里断定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所争的,是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?

  2. 或许他们所争的是一座大 棚sukka,是人坐在 棚sukka 的门口、他的桌子却在屋里的情形。

  3. 因为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认为:我们立一道禁令,禁人那样坐,免得他吃饭时被他的桌子引过去,以致他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都在屋里,不在 棚sukka 里。

  4. 而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认为:我们不立那道禁令。

3a.7 推论

密释纳的措辞也表明如此:「人的头与身体大半在 棚sukka 里、桌子在屋里的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合用。」若争的是 棚sukka 的最小量,密释纳的措辞就漏了要点——它该说的是容得下与容不下头与身体大半的 棚sukka 之别;密释纳既不作此分别,可见所争不在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  1. 密释纳的措辞也是精确的,因为它教说:人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在 棚sukka 里、他的桌子在屋里的情形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它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它合用。

  2. 若所争论的是 棚sukka 的最小量,密释纳的措辞就漏掉了要点。

  3. 密释纳所该说的,是容得下与容不下人的头与他身体大半的 棚sukka 之间的分别。

  4. 既然密释纳不作这个分别,可见所争论的并不在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3a.8 反驳

革玛拉质疑这一结论:论小 棚sukka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岂不相争?另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岂不是说:容得下人的头、身体大半与桌子的 棚sukka 合用;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:不到四乘四肘就不合用。

  1. 革玛拉质疑这个结论:论小 棚sukka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难道不相争吗?

  2. 可是岂不是另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教导说:一座容得下人的头、他身体的大半与他的桌子的 棚sukka,是合用的。

  3.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:它不合用,除非它至少有四肘乘四肘。

3a.9 推论

又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说: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:凡没有至少四乘四肘的 棚sukka,都不合用;众拉比说:即便只容得下头与身体大半,也合用——这里没提「他的桌子」。两处 坦拿tanna'im 的教导各把一种意见归于众拉比,彼此相抵。岂不当断定:提「他的桌子」的那条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,不提的这条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?可见他们确实争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  1. 又有一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教导说: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:凡没有至少四肘乘四肘面积的 棚sukka,都不合用。

  2. 而众拉比说:即便它只容得下人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,也合用。

  3. 然而「他的桌子」这一语,这条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却没有教。

  4. 若是这样,这两处 坦拿tanna'im 的教导就彼此相抵,因为各自把一种不同的意见归于众拉比。

  5. 岂不是必须由此断定:这条教了「他的桌子」的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,是照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的意见;而那条没有教「他的桌子」的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,是照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的意见吗?

  6. 可见他们确实争论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3a.10 推论

玛尔祖特拉Mar Zutra 说:密释纳的措辞也表明他们确实争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——它教的是「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合用」。若争的是坐在大 棚sukka 门口之人的举止,密释纳就该说「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他没有尽本分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他尽了本分」;「合用」「不合用」表明所争的是 棚sukka 本身的地位,不是人的举止。

  1. 玛尔祖特拉Mar Zutra 说:密释纳的措辞也是精确的,它表明 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与 希列学派Beit Hillel 确实争论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,因为它教说: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它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它合用。

  2. 若所争论的是坐在一座大 棚sukka 门口之人的举止,那么密释纳所该说的就是: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:他没有尽他的本分;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:他尽了他的本分。

  3. 然而「合用」与「不合用」这两个词,表明所争论的是 棚sukka 本身在 哈拉哈halakha 上的地位,而不是这人的举止。

3a.11 反驳

革玛拉问:若是这样,密释纳「人的头与身体大半在 棚sukka 里」这句就费解了——它表明所争的是人坐在 棚sukka 的哪里;密释纳并没有说「容得下人的头与身体大半的 棚sukka」,那才表明所争的是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  1. 革玛拉问:可是若是这样,密释纳的措辞「人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在 棚sukka 里」就费解了,因为它表明所争论的,是他坐在 棚sukka 的什么地方。

  2. 密释纳并没有说:「一座容得下人的头与他身体大半的 棚sukka」,那才会表明所争论的是 棚sukka 的最小量。

3a.12 解答

革玛拉答:其实他们争两件事——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,与人在大 棚sukka 里可坐在哪里。密释纳有缺文,它所教的是:人的头与身体大半在 棚sukka 里、桌子在屋里的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他没有尽本分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他尽了本分;只容得下头与身体大半的 棚sukka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合用。这样,密释纳的争论就兼及小 棚sukka 的量与人在大 棚sukka 里尽本分的方式。

  1. 革玛拉答:其实他们争论两件事:他们争论小 棚sukka 的最小量,也争论人在大 棚sukka 里可以坐在哪里。

  2. 密释纳是有缺文的,它所教的是这样:人的头与他身体的大半在 棚sukka 里、他的桌子在屋里的情形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说:他没有尽他的本分;希列学派Beit Hillel 说:他尽了他的本分。

  3. 而论一座只容得下人的头与他身体大半的 棚sukka,沙迈学派Beit Shammai 判它不合用,希列学派Beit Hillel 判它合用。

  4. 这样,密释纳里的争论,就可以理解为兼及小 棚sukka 的量,与人在大 棚sukka 里尽本分的方式。

3a.13 提问

借上文,革玛拉问:众贤所教「没有四乘四肘面积的房屋不算房屋」,是哪位 坦拿tanna 所教?妥拉或密释纳里关乎房屋的 哈拉哈halakhot 都不适用于这样大小的房屋:不须在门柱上装 门柱经匣mezuza,不须在屋顶筑栏杆,不因房屋的大痲疯而染不洁;卖了也不像城墙之内的房屋那样成为定局——城内房屋的原主一年内可赎回,逾期则买卖成定局,禧年也不归还(利未记 25:29–31)。

  1. 借着上文的讨论,革玛拉问:众贤所教的这句话——一座没有四肘乘四肘面积的房屋,在 哈拉哈halakha 上不算房屋——是哪一位 坦拿tanna 所教的?

  2. 因此,妥拉里或密释纳里关乎房屋的诸条 哈拉哈halakhot,都不适用于这样大小的房屋。

  3. 所以它免于在门柱上装 门柱经匣mezuza 这条诫命;它免于在屋顶四围筑栏杆的责任;它也不因房屋的大痲疯而在礼仪上染不洁。

  4. 它的买卖也不像城墙之内的房屋那样成为定局。

  5. 城墙之内的房屋,原主卖了之后,可以在卖出一年之内从买主手里赎回。

  6. 他若没有赎回,这买卖就成为定局,到了禧年,房屋也不归还原主(见利未记 25:29–31)。

3a.14 引证

(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续)为这样大小的房屋,不从出战的兵丁中回去(不像建了过于四乘四肘之屋的人那样,申命记 20:5);不须为它联合院中的房屋——一个院里有几座房屋,按拉比之律不许在院中搬运,除非各户出食物放在一座屋里,使众人合有这院——不足四乘四肘之屋的住户不必参与;院中唯一的屋不足四乘四肘的,也不须为这院子联合通往巷子的各院;也不把为这联合(合界eiruv)所收的食物放在这屋里,须放在至少四乘四肘的屋里。

  1. 为了一座这样大小的房屋,人也不从出战的兵丁行列中回去,不像建了一座面积大于四肘乘四肘之房屋的人那样(见申命记 20:5)。

  2. 人也不必为了一座这样面积的房屋,把院中的房屋联合起来。

  3. 一个院子里若有不止一座房屋,按拉比之律就禁止在那院子里搬运,除非每一座房屋的住户都拿出食物,放在其中一座房屋里,使他们成为这院子的共有者。

  4. 一座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之房屋的住户,不必参与这联合院子之举。

  5. 院子里唯一的房屋若面积小于四肘乘四肘,人也不必为了这样的院子,把通往一条巷子的各院联合起来。

  6. 在这情形里,那院子的住户同样不必参与联合巷子之举。

  7. 人也不把为上述联合院子[合界eiruv]所收的食物放在这座房屋里,而要放在一座至少有四肘乘四肘面积的房屋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