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安息日卷总目·第一章 安息日的出运

叶三正·3a

这不是译本,是辅读层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,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、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,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。

段
6
句
40
标注流失
0

这一面里,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?

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·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<b> 标出塔木德原文,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。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,不是判断。

这一面每读 13 句,只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。把这件事藏起来, 读者会以为自己读的是塔木德;标出来,他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。

3a.1 解答

前半那几样按理即许人行,故不计数;后半那几样虽为拉比之律所禁,仍难说得通。

  1. 密释纳前半所说的,是那行事之人按 妥拉Torah 之律免责、连按拉比之律也按理即许人行的几样。

  2. 穷人也好,家主也好,既没有把东西提起,也没有把东西放下——东西是别人放进他手里、或从他手里取走的——他那一分便算不得什么。

  3. 所以密释纳没有教它,那几样也就没有算进「从这一区运到那一区」的总数里。

  4. 然而密释纳后半那几样,行事之人虽按 妥拉Torah 之律免责,他所行的却为拉比之律所禁——这就难讲了。

  5. 众贤既禁了那几样,就该算进密释纳的总数里,那样便该是十二样,不是八样。

3a.2 提问

安息日诸律里当真有「免责而又许人行」的么?撒母耳Shmuel 说只有三样。

  1. 顺着这话,革玛拉Gemara 便问:安息日诸 哈拉哈halakha 里,当真有密释纳判作免责、而那事又是许人行的么?

  2. 撒母耳Shmuel 岂不是说过:安息日诸 哈拉哈halakha 里凡判作免责的,行事之人虽按 妥拉Torah 之律免责,他所行的仍为拉比之律所禁。

  3. 惟有三样是例外——免责而又许人行的:一是捕鹿,其实他并没有捕,只是坐在鹿自己进去的那所房子门口,拦着它出不来;二是捕毒蛇,因为那蛇有害人之险;三是挑破脓疮,就是把疮划开、把脓水放出来。

  4. 既然如此,本卷密释纳前半那几样判作免责的,就当解作「免责而仍在所禁」。

3a.3 解答

答:这几样也是免责而又许人行的;撒母耳Shmuel 那三样单为「有所动作」的情形说的。

  1. 革玛拉Gemara 答:这几样也一样,判的是「免责而又许人行」。

  2. 那么 撒母耳Shmuel 何必特特举出那几样免责而又许人行的呢?

  3. 他所举的,是行事之人确有一个动作的那些免责情形。

  4. 至于人并没有动作的免责情形,那是多得很,本来就全然许人行。

3a.4 解答

回到十二样之难:密释纳只算那些可能招致献赎罪祭之责的免责举动。

  1. 革玛拉Gemara 回到 拉夫马塔纳Rav Mattana 的诘问:无论如何,密释纳本该数出十二个动作才是。

  2. 革玛拉Gemara 答:密释纳所算进去的,是行事之人有可能因此招致献赎罪祭之责的那些免责举动。

  3. 行事之人不可能因此招致献赎罪祭之责的那些免责举动,密释纳便没有算进去。

  4. 这里所算的,单是把东西从原处提起的那几样。

  5. 东西既已提起,他若接着做下去,便有可能招致献赎罪祭之责。

  6. 至于单把东西放下的人,无论如何都不至于犯上那更重的一禁。

3a.5 引证

两人合做何以都免责:「他行了」——独行者有责,二人合行者不有责。

  1. 革玛拉Gemara 转来问密释纳本身:后半所举的,是两人都免责的几样。

  2. 可是那一项犯禁的工作,岂不是在两人之间做成了么?

  3. 他们既合起来做成了 妥拉Torah 所重禁的一件事,怎么两人搭伙倒落得都免责呢?

  4. 革玛拉Gemara 答说:一段 《巴拉伊塔》baraita 里教过,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说:经上写着:「若有平民中的一个人误犯了罪,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,他就有了罪」(利未记 4:27)。

  5. 经文着重「他行了」三字,意思是:把那件事整个做成的人有责,做了一半的不有责。

  6. 所以一人独做而把一件事整个做成的,有责。

  7. 两人合做而一同做成的,就不有责,因为各人只做了那件事的一半。

  8. 革玛拉Gemara 又说:另有一说与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相合——拉比希亚·巴尔·加姆达Rabbi Ḥiyya bar Gamda 说:众贤论到这些事的时候,从那一群人中传出话来说:由经文着重的「他行了」可推知:一人独做的有责。

  9. 两人合做的,不有责。

3a.6 提问

别人把食物驮在他背上,他驮着走出去——挪身算不算把东西提起?答:算,因为身有定处而手无定处。

  1. 拉夫Rav 在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面前提出一疑:安息日里,有人把吃的喝的驮在他背上,他就这样驮着走了出去——论安息日出运之禁,这条 哈拉哈halakha 当怎么定?

  2. 人在私人区里亲手把东西提起来、带出到公共区,自然有责,因为出运这件事他整个做成了。

  3. 但驮着东西的人,他在私人区里把自己的身子从原处挪开,算不算把那东西从原处提起呢?

  4. 若算,他就有责。

  5. 或者不算把东西从原处提起,那他就不有责。

  6. 拉比犹大·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 对他说:有责;这与「东西是被人放在他手里、他再带出到公共区」那一条不同——那一条我们在密释纳里学过,按 妥拉Torah 之律他不有责。

  7. 这两件看去相仿,何以分别在此?

  8. 他的身子是安着的,有一定的处所。

  9. 他的手却是不安着的。

  10. 手本来就不固定在一处,把它挪动、甚至挪到另一区去,若没有真把东西提起那一下,便算不得提起。

  11. 身子却本来固定在一处。

  12. 把身子从原处挪开,就安息日之律而论便算作提起,他也就因此有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