← 盛日卷总目·第五章 为他端出

叶五十九背·59b

这不是译本,是辅读层。中文承载文本本身,并逐句标出哪些是塔木德自己的话、 哪些是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的解释,以及哪些地方翻译必然有所流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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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句
15
标注流失
0

这一面里,有多少是塔木德自己说的?

谢法利亚Sefaria 的 威廉·戴维森William Davidson 版用 <b> 标出塔木德原文,其余为 施泰因扎尔茨Steinsaltz 补入。下面的比例是逐句从这个标记算出来的,不是判断。

这一面没有一句以塔木德自己的话为主,全是补入的解释。标出来,读者才知道自己站在哪里。

59b.1 推论

革玛拉评说:众拉比所争的只是拉比律法上的亵渎圣物——禁用这血的是众贤;按妥拉律法,众人都同意享用这些余血不算亵渎圣物。显然,妥拉若禁用这血,圣殿司库 按理lechatchila 就不会把它卖给园丁(此据 托萨福Tosafot)。

  1. 革玛拉评说:众拉比所争的,只是拉比律法上的亵渎圣物,因为禁止用这血的是众贤;但众人都同意:按妥拉律法,人享用这些余血并不算亵渎圣物。

  2. 显然,妥拉若禁止用这血,圣殿的司库就不会 按理lechatchila 把它卖给园丁(托萨福Tosafot)。

59b.2 提问

革玛拉问:血不涉亵渎圣物,是从哪里学来的?乌拉Ulla 说:经上说「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,我把这血赐给你们,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」(利未记 17:11)——「给你们」,就是归你们所有,不是圣殿的产业,而属全以色列民。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学派也教导:「为赎罪」一语教人神说:我赐它是为赎罪,不是为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  1. 革玛拉问:血不涉亵渎圣物之禁,这些事是从哪里学来的?

  2. 乌拉Ulla 说:经上说:「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,我把这血赐给你们,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」(利未记 17:11)。

  3. 「给你们」,这就指明它当归你们。

  4. 它不是圣殿的产业,乃是属于全以色列民的。

  5. 拉比西缅Rabbi Shimon 学派也照样教导:「为赎罪」一语教导神说:我赐它是为赎罪,不是为亵渎圣物之禁。

59b.3 解答

拉比约哈难Rabbi Yoḥanan 说这条 哈拉哈halakha 另有出处:经上说「因血里有生命,所以能赎罪」(利未记 17:11)——可见它赎罪之前与赎罪之后地位相同:赎罪之后诫命已行,不受亵渎圣物之禁;赎罪之前也不受。因下文革玛拉说有一条总则:一物所涉的诫命行过之后,就不再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  1. 拉比约哈难Rabbi Yoḥanan 说:这条 哈拉哈halakha 是从另一语推出来的。

  2. 经上说:「因血里有生命,所以能赎罪」(利未记 17:11),这就指明它在赎罪以前与赎罪以后是同一地位:赎罪以后,诫命既已行过,它不受亵渎圣物之禁;照样,赎罪以前它也不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  3. 正如革玛拉在下文所说,有一条总则:一件物所涉的诫命一经行过,这物就不再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59b.4 反驳

革玛拉问:既把赎罪前的血比作赎罪后的,也可反过来说:赎罪前受亵渎圣物之禁,赎罪后也受。革玛拉驳:不能如此,因有总则:诫命已行过之物,不再受亵渎圣物之禁。又问:难道没有这样的例外么?有坛上所烧之祭的灰的移除——那些灰须埋藏,享用它仍算亵渎圣物,虽然其诫命已行过。

  1. 革玛拉问:可是既把血在赎罪以前的地位比作它在赎罪以后的地位,人也可以反过来说:它在赎罪以前既受亵渎圣物之禁,照样它在赎罪以后也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  2. 革玛拉不受这一说:这是不可能的,因为有一条总则:凡诫命已经行过的物,都不再受亵渎圣物之禁。

  3. 革玛拉问:难道没有这样的例子么?

  4. 可是有移除坛上所烧之祭的灰这一件。

  5. 这些灰须埋藏,然而人从它们得任何益处都算亵渎圣物,虽然它们的诫命已经行过了。